要 旨:
民眾申請其母承租權移轉資料,似非屬特定程序進行中案件,應適用政府
資訊公開法,如資料涉及現承租人權益,應先依該法第 12 條規定辦理,
又相關資訊是否提供,應由政府機關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
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或營業上秘密」間,個案權衡判斷
主 旨:有關民眾申請其母承租權移轉資料是否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
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105 年 7 月 19 日府財產字第 105012713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程序法)第 46 條係規範特定之行政程序中當事
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向行政機關申請
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並應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
救濟期間經過前為之。倘非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即無上
開規定之適用,而應視所申請之政府資訊是否為檔案,適用檔案法或
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之規定。
三、次按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或提供
有侵害個人隱私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經當
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又同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之政府
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
人、法人或團體表示意見,惟政府機關並不當然受該意見所拘束,仍
應由政府資訊保有機關本於職權判斷(本部 97 年 3 月 4 日法律
決字第 0970007161 號函意旨參照)。本件來函所詢民眾申請其母承
租權移轉資料乙節,似非屬特定程序進行中之案件,故無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之適用,而應適用政資法。又本件申請提供之承租權移轉
資料如涉及現承租人之權益者,應先依上開政資法第 12 條規定辦理
。至於相關資訊是否提供,仍應由瑞穗鄉公所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
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或營業上秘密」
間,個案權衡判斷之。如「公開資訊欲增進之公益」大於提供政府資
訊所侵害之隱私利益或營業上秘密者,自得公開之(本部 95 年 7
月 19 日法律字第 0950021839 號函意旨參照)。另該政府資訊如屬
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之資料,有關該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
用,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公務機關如欲就持有之個人資
料,為蒐集目的外之利用,須符合該法第 16 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始得為之。
四、又政府資訊中若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部分,而並非該資訊之全
部內容者,政府機關於將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部分除去後,應僅就
其餘部分公開或提供之(政資法第 18 條第 2 項參照),併予敘明
。
正 本:花蓮縣政府
副 本:花蓮縣瑞穗鄉公所、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