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行政機關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其應記載事項,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設
有相關規定。另依司法實務見解,行政處分若存有錯誤,須該錯誤乃顯然
錯誤,且該錯誤更正後亦不影響原處分效力,該等錯誤始可更正
主 旨:關於傅○○先生為請釋「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事宜案,貴處函請本部
研提意見乙案,就涉及本部權責事項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處 105 年 9 月 6 日院臺綜字第 1050091135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50 條第 1 項所稱之「法規命
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
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第 159 條第 1 項所稱之「行
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
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規定。兩者之定義、適用範圍、程序及效力等均有不同。關
於「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並非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不屬於本法所稱
之「法規命令」,而係由行政院訂定並下達各行政機關及屬官,規範
機關內部文書流程管理秩序及運作,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規定,屬於本法所稱之「行政規則」。合先敘明。
三、次按本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又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其
應記載事項,本法第 96 條設有相關規定。另本法第 10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
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依司法實務之見解,該條項所謂「顯
然錯誤」者,「係指行政處分所記載的事項,顯非行政機關所欲規制
者,或行政處分漏載行政機關所欲規制之事項。所謂『顯然』者,係
指相當明顯而言,其通常可從行政處分之外觀上或從所記載事項之前
後脈絡明顯看出。」(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度判字第 1372 號判決參
照)是行政處分若存有錯誤,須該錯誤乃顯然之錯誤,且該錯誤更正
後亦不影響原處分之效力,該等錯誤始可更正之(本部 102 年 8
月 23 日法律字第 10203509120 號、101 年 3 月 3 日法律字第
10000604960 號函及 97 年 9 月 17 日法律字第 0970030961 號函
意旨參照)。本件陳情人所陳述之公文,究係書面之行政處分或非屬
行政處分之一般公文不明,倘係後者,自無本法第 101 條規定之適
用;倘係前者,發文時間及字號誤植,是否屬於「顯然錯誤」?如予
更正後是否將影響原處分之效力?此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宜
由原處分機關本於權責審認之。
四、至於各機關公文處理時限,「文書處理手冊」及「文書流程管理作業
規範」固然有相關規定,惟倘係人民依法規之申請案件,行政機關則
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規定之處理期間,附為敘明。
正 本:行政院綜合業務處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