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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106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
要  旨:
民法第 1059 條規定「子女僅能從父姓或母姓」意旨明確,子女姓氏選擇
權雖為憲法所保障基本人權範疇,仍僅能選擇從父姓或母姓,不得從第三
姓,基於此原則,父母變更自己姓氏後,已從其姓子女應隨同改姓,此乃
該條規定當然解釋
主    旨:關於臺中市政府建議姓名條例第 13 條規定,修正為當事人變更自己姓氏
          後,亦得辦理已從其姓之子女姓氏變更登記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5  年 6  月 20 日台內戶字第 1050418689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059 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
              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第 1  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
              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 2  項)。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
              姓(第 3  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
              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第 5  項)」本條規定「子女僅能從父姓或母姓」之意旨明確,蓋姓
              氏雖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惟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且亦
              涉及國情考量及父母之選擇權,故子女之姓氏選擇權雖為憲法所保障
              之基本人權範疇,仍僅能選擇從父姓或母姓,不得從第三姓(本部
              101 年 5  月 23 日法律決字第 10100579260  號函意旨參照)。基
              於此一「父母子女稱姓不得出現父母姓氏以外第三姓氏」之原則(本
              部 105  年 8  月 25 日法律字第 10503512430  號函意旨參照),
              父母變更自己之姓氏後,已從其姓之子女應隨同改姓,此乃民法第
              1059  條規定之當然解釋(本部 96 年 8  月 10 日法律字第 09600
              21658 號函意旨參照)。準此,本件來函說明四略以,父母變更姓氏
              後,已從其姓之子女應隨同改姓,因民法第 1059 條未明定,依法律
              保留原則,建議將「一家不容三姓原則」納入民法規範乙節,依上所
              述,本部認為民法第 1059 條規定意旨已臻明確,應無增訂之必要。
          三、有關父母變更自己之姓氏後,子女未隨同變更姓氏之情形,因攸關民
              法第 1059 條意旨之落實及子女姓氏選擇權之保障,且事涉戶籍登記
              實務,其處理方式,似得依戶籍法第 21 條、第 48 條、第 79 條規
              定,書面催告子女申請變更姓氏登記,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即裁
              處罰鍰(本部 100  年 2  月 10 日法律決字第 0999050095 號函參
              照);或由戶政機關限期命子女申請變更姓氏登記,逾期仍不為申請
              ,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28 條、第 30 條規定,處以怠金促其
              履行;經處以怠金仍不能達成目的時,可直接由戶政機關為變更登記
              (本部 99 年 7  月 13 日法律字第 0999019924 號函參照)。惟倘
              貴部認為上開相關規定未盡明確,欲採納旨揭臺中市政府之建議,逕
              於戶籍法或姓名條例增修相關規定,以落實民法第 1059 條意旨,此
              因屬戶籍登記事項,本部尊重貴部之意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