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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093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要  旨:
行政機關工友所享特別休假,雇主發給其應休未休日數之工資,若屬勞工
基於僱傭關係權利之一部分,其請求權消滅時效究係應適用民法第 125
條或第 126  條均涉及勞動基準法解釋及適用,宜徵詢該法主管機關意見
主    旨:有關行政機關工友(含技工、駕駛)之未休假加班費請求權究屬公法或私
          法上權利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總處 105  年 4  月 21 日總處組字第 10500384931  號書函。
          二、按行政機關與工友(含技工、駕駛)間之法律關係為私法上僱傭關係
              (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93 號判決、100 年度裁字第 122
              6 號裁定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307  號判決參照),
              並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勞工在同一
              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
              別休假:…」第 39 條規定:「第 36 條所定之例假、第 37 條所定
              之休假及第 38 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
              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同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本法第 38 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一、…。二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
              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關於
              行政機關之工友依上開規定所享有之特別休假,其應休未休之日數,
              雇主發給之工資,是否屬勞工基於僱傭關係權利之一部分?若然,其
              請求權消滅時效究係應適用民法第 125  條或第 126  條均涉及勞動
              基準法之解釋及適用,建請徵詢該法主管機關勞動部意見。
          三、又關於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按 102  年 5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
              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
              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本件行政機關之工友未休假加班費,倘貴總處認係屬公法上請求權
              者,則來函說明一所引述貴總處改制前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5 年 2
              月 24 日局企字第 0950004726 號及 94 年 8  月 19 日局企字第
              0940024527  號書函所示「得自次一會計年度起五年內核實補發」之
              見解,與現行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不符,不宜再予援用,附為
              敘明。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