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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092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
要  旨: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所為附負擔之授予利益之合法處分,
於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時,原處分機關自得廢止原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
分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
主    旨:關於貴部新住民發展基金於 101  年至 103  年起陸續補助台灣新住民關
          懷協會辦理多項外籍配偶技藝學習課程,後續相關憑證無法補正核銷結案
          ,爰請求該協會返還補助經費之法規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5  年 3  月 28 日內授移字第 1050961385 號函。
          二、按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行政程序法(以下
              簡稱本法)第 9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裁量處分指法規授權行政機
              關於一定範圍內,得為合目的性之自由抉擇之行政處分(翁岳生著,
              法治國家之行政法與司法,98  年 1  月 2  版,第 8  頁參照)。
              行政處分附款種類之一為負擔,附負擔指在授予利益行政處分中所附
              加於相對人須為一定義務之附款(本法第 93 條立法理由參照)。裁
              量處分添加附款(包括負擔)時,應遵守裁量處分作成時之各種法則
              ,諸如不違背作成處分之目的、合義務性原則、比例原則及不作非正
              當合理之結合等(本部 98 年 2  月 6  日法律字第 0970048274 號
              函參照)。查本件貴部辦理外籍配偶技藝學習課程之補助,係綜合考
              量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105 年 3  月 11 日已修正為新住民發展
              基金)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及申請補助項目等因素,
              決定是否核定補助及核算補助經費之給付行政措施(外籍配偶照顧輔
              導基金補助作業要點(105 年 3  月 11 日已修正為「新住民發展基
              金補助作業要點」)第 5  點及第 9  點規定參照),故其性質屬裁
              量處分,得為附款。至於本件貴部所作各個核定補助處分,依該等處
              分內容及申請補助計畫核定表所載,核准補助項目應確實依核定補助
              計畫項目執行,且核銷時就講師鐘點費應檢附支領時數課程表、學歷
              證明或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證明影本等,上開所載內容應屬授予利
              益(補助)行政處分中,附加受益人應為一定義務之附款,而屬附負
              擔之行政處分。
          三、次按本法第 123  條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三、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第 125  條規定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
              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
              既往失其效力。」第 127  條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
              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
              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
              (第 1  項)。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第 2
              項)。行政機關依前 2  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
              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第 3  項)。……」關於行政機
              關依本法第 93 條規定所為附負擔之授予利益之合法處分,於受益人
              未履行該負擔時,原處分機關自得廢止原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限
              期命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