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161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要  旨:
信託財產名義上雖移轉為受託人所有,實質並不認屬受託人自有財產,受
託人仍應依信託契約內容及信託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使實質上之
信託利益歸屬受益人
主    旨:所詢信託財產之財產所有人歸屬認定疑義事,復如說明二至三,請查照參
          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4  年 10 月 2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40120786 號函。
          二、按「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
              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
              係。」、「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為信託財產。」、「受託
              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為信託
              法第 1  條、第 9  條第 1  項及第 2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是以
              ,信託必有財產權移轉於受託人,使受託人取得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
              分權限,惟受託人以財產權利人之名義管理信託財產,仍應受信託目
              的或信託本旨之限制;易言之,信託財產名義上雖移轉為受託人所有
              ,實質上並不認屬受託人自有財產,受託人仍應依信託契約之內容及
              委託人意欲實現之信託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本部 99 年 3
              月 9  日法律字第 0999005722 號函參照),使實質上之信託利益歸
              屬於受益人(本部 103  年 7  月 7  日法律字第 10303507580  號
              函參照)。
          三、本件依來函所述,幼兒家長為不動產之受託人,是否符合貴部辦理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就學補助之資格,事涉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
              法第 4  條規定:「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經濟弱勢加額補助,
              屬家戶年所得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家庭者,其具有第 3  筆以上不動
              產,且該不動產公告現值總額逾新臺幣 650  萬元,或家戶年利息所
              得逾新臺幣 10 萬元者,不予補助。」乙節,因上開規定所稱「具有
              」,究指形式所有或實質所有,仍請貴部依該辦法之立法意旨,參酌
              前揭說明,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