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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092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3 日
要  旨:
主管機關因基於職權執行特定法律規定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作出
必要之釋示供下級機關或屬官行使職權依據,並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及處
罰法定原則,但此種解釋性行政規則並無拘束無隸屬關係或無業務監督之
機關或法院之效力
主    旨:有關貴會函詢 103  年 5  月 7  日○○新聞台「正妹告性侵!前男友揪
          警涉刪文栽贓」新聞報導所涉行政罰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法律適用疑
          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104  年 6  月 8  日通傳內容決字第 10400281620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第 4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
              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係有關處罰法定原則之規定,
              又其所稱「法律」者,包括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之形式意義法
              律以及依據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不包括行政規則在內;其所稱
              「明文規定」者,則包括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準此,行政機
              關不得僅依行政規則據以作成行政罰,惟倘其行政罰之裁處已有法律
              或法規命令為依據,另就認定事實或行使裁量權所需而輔以解釋性行
              政規則或裁量基準為判斷者,則無不可(本部 97 年 8  月 22 日法
              律決字第 0970029771 號函參照)。揆諸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下稱本
              法)第 13 條就媒體報導或記載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資識
              別被害人身分資訊之行為,已有處罰規定,是如法規主管機關基於協
              助下級機關或屬官適用法條之意,針對何謂本法所稱之「被害人」作
              成行政函釋(解釋性行政規則),與行政機關僅依行政規則而據以作
              成行政罰之情形有別,從而與法律保留原則及處罰法定原則無違。
          三、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
              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
              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第 1
              項)。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
              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
              量基準(第 2  項)。」上開所謂「解釋性行政規則」,係指主管機
              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之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下級機關
              或屬官行使職權時之依據。惟該解釋性行政規則對於其他無隸屬關係
              或無業務監督之機關或法院,並無拘束力(本部 95 年 5  月 24 日
              法律字第 0950016558 號函參照)。準此,就本法所規範之「被害人
              」身分應如何認定乙節,雖該法規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曾為「被害人
              並不以該性侵害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為要件」之釋示,然貴會因非該
              部之下級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業務機關,故於個案裁處時,仍得本於職
              權就處罰要件是否具備為獨立之認定,而不受該行政函釋(解釋性行
              政規則)之拘束。
正    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