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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6:31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4035091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
要  旨:
現行信託受託人可由個人或公、民營機構擔任,如果以信託業者為受託人
,其受到信託法、信託業法及政府主管機關規範與監督,對委託人及受益
人而言,應較有保障,又目前信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並沒有因信託財產
種類、委託人身分或信託受益人不同,而有差異性規定
主    旨:有關江先生您建議增設「適用身心障礙等弱勢房屋信託條款」乙案,本部
          回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104  年 7  月 8  日廳少家二字第 1040017
              130 號函,轉您 104  年 6  月 23 日致司法院陳情書(副本)。
          二、關於您的建議事項,本部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
          (一)關於信託,是指財產所有人(信託法上稱為委託人)將其財產權(
                信託法上稱為信託財產)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予受託人,使受託人依
                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之法律關係(信託法第 1  條規定參照)。信託制度,強調的是信
                託財產的獨立性,其最終目的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委託人可先將
                個人財產信託,以自己或他人(例如委託人的子女)為受益人,以
                求受益人能真正享受到信託利益;尤其,我國信託法中定有「遺囑
                信託」,委託人得以立遺囑方式信託財產,以求完全、周延地照顧
                遺屬(特別是遺屬中有無法處理自己事務之身心障礙者)。現行信
                託實務,受託人可由個人(例:親友、律師、會計師),或是公、
                民營機構(例:信託業者)擔任,如果以信託業者為受託人,因其
                從事信託行為時,必須受到信託法、信託業法及政府主管機關規範
                與監督,對委託人及受益人而言,應較有保障。目前的信託業者,
                以銀行兼營為主,您可參考各信託業者的收費標準、銀行信用評等
                、服務的可近性,以及透過與業者實際討論,瞭解信託產品的規劃
                是否能符合受益人需求,目前信託業者每年收取的管理費用,大多
                低於信託財產每年所生孳息,因此不須擔心信託財產會被受託人所
                收取的管理費耗盡。
          (二)關於您建議增設適用身心障礙者房屋信託條款乙節,目前信託法及
                其相關法令規定,並沒有因信託財產種類、委託人身分或信託受益
                人之不同,而有差異性規定。
          (三)您預計透過信託制度,長期規劃家庭成員之未來生活,用心良苦、
                深謀遠慮,令人感佩!若有關於財產信託規劃或疑義事項,建議聯
                繫相關社團法人組織(如: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電話:02-2
                7017271) 、社會福利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電話:1957
                專線)或參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提供之各信託業關於身
                心障礙者財產信託相關資訊(如附件),諮詢或規劃相關財產信託
                事宜。
正    本:江○○君
副    本: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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