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仲裁法第 54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仲裁法係國內法,所適用地域範圍
自應以政府有效統治地區為限,故我國仲裁機構於我國政府統治權所不及
之國家或地區所為業務上行為,尚無上述規定授權訂定之「仲裁機構組織
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有關仲裁費用及調解費用等規定適用,而應依行
為地法及國際慣例辦理
主 旨:所詢「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規定之收費方式與標準應否
適用於境外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3 年 4 月 11 日 103 仲會字第 1030610 號函。
二、按國內法除別有規定外(例如刑法第 5 條),應以該國領域為其地
域效力之範圍,此乃適用法律之當然解釋。仲裁法係國內法,所適用
之地域範圍,自應以政府有效統治地區為限(本部 70 年 7 月 3
日(70)法律字第 8366 號函、陳敏著,行政法總論,2011 年第 7
版,頁 132 參照)。準此,我國仲裁機構於我國政府統治權所不及
之國家或地區所為之業務上行為,尚無仲裁法第 54 條第 2 項授權
訂定之「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有關仲裁費用及調解
費用等規定之適用,而應依行為地法及國際慣例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副 本:臺灣營建仲裁協會、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中華民國勞資爭議仲裁協會、本
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