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參照,分署因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行政執行事件必要,向相關機構查詢義務人資料所衍生費用,與移送機關
移送執行時,隨案檢附郵資,皆屬執行必要費用,應由移送機關代為預納
,分署並應於執行時加計該項費用,併向義務人收取
主 旨:有關本署所屬分署(下稱分署)為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
,向金融機構查詢義務人各項金融交易資料所生之作業費,仍請貴所依本
署 101 年 12 月 18 日行執法字第 10100549630 號函所定繳費方式配
合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所 102 年 1 月 4 日勞北檢秘字第 1010045341 號函。
二、按「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
之必要費用,移送機關應代為預納,並向義務人取償。」行政執行法
施行細則第 30 條定有明文。故分署因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
執行事件之必要,向相關機構查詢義務人資料所衍生之費用,與移送
機關移送執行時,隨案檢附之郵資,皆屬執行必要費用,應由移送機
關代為預納,分署並應於執行時加計該項費用,併向義務人收取。是
以,貴所固非「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機構辦理公務機關查詢及解繳
扣押款收費作業要點」所稱之「公務機關」,惟依前開規定,貴所既
為移送機關,則仍負有代為預納查詢作業費之義務。至於同一義務人
之資料如由不同機關移送之案件所共用者,則由分署考量各移送機關
之移送金額、清償順序等因素,決定查詢作業費之預納機關,交該機
關辦理預納費用事宜。準此,有關查詢作業費之預納,仍請貴所依旨
揭函所定繳費方式配合辦理,俾利行政執行事件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