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自 101.10.01 起,「部分撤回之案件,於全案終結時,得依規定報結」
之特專案件,如「移送金額」扣除「部分撤回金額」餘額,已低於應送署
復核金額標準者,毋庸再送署復核並解除列管,由分署本於職權依法續為
處理,依規定結案
主 旨:有關應送署復核之特專案件,經移送機關撤回部分移送金額,符合說明所
述情事,自 101 年 10 月 1 日起,毋庸再送署復核並解除列管,由分
署本於職權依法續為處理,依規定結案。請 查照。
說 明:旨揭案件,經本署復核同意「部分撤回之案件,於全案終結時,得依規定
報結」之特專案件,如其「移送金額」扣除「部分撤回金額」之餘額,已
低於應送署復核之金額標準者,自 101 年 10 月 1 日起,毋庸再送署
復核並解除列管,由分署本於職權依法續為處理,依規定結案。前經本署
復核憑證發回定期陳報之各特專案件,符合前揭情事者,亦毋庸定期向本
署陳報處理情形並解除列管,由各分署依法續為處理,依規定結案。此類
案件,本署仍將持續加強督導、業務檢查,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