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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案字第 101320030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
要  旨:
自 101.10.01  起,「部分撤回之案件,於全案終結時,得依規定報結」
之特專案件,如「移送金額」扣除「部分撤回金額」餘額,已低於應送署
復核金額標準者,毋庸再送署復核並解除列管,由分署本於職權依法續為
處理,依規定結案
主    旨:有關應送署復核之特專案件,經移送機關撤回部分移送金額,符合說明所
          述情事,自 101  年 10 月 1  日起,毋庸再送署復核並解除列管,由分
          署本於職權依法續為處理,依規定結案。請  查照。
說    明:旨揭案件,經本署復核同意「部分撤回之案件,於全案終結時,得依規定
          報結」之特專案件,如其「移送金額」扣除「部分撤回金額」之餘額,已
          低於應送署復核之金額標準者,自 101  年 10 月 1  日起,毋庸再送署
          復核並解除列管,由分署本於職權依法續為處理,依規定結案。前經本署
          復核憑證發回定期陳報之各特專案件,符合前揭情事者,亦毋庸定期向本
          署陳報處理情形並解除列管,由各分署依法續為處理,依規定結案。此類
          案件,本署仍將持續加強督導、業務檢查,併予敘明。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28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