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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法字第 102005642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第 7  點規定參
照,為防止人別錯誤,致分署誤為執行情形,移送分署執行義務人為法人
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團體者,移送書之「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欄
,仍請依規定記載出生年月日、性別、職業及身分證統一號碼等事項
主    旨:有關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代表人」欄之出生年月日、性別、職業及身分
          證統一號碼是否必須填載疑義乙案,查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102  年 11 月 21 日府授法執字第 1020225245 號函。
          二、按「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移送
              書。……(第 1  項)。前項第一款移送書應載明義務人姓名、年齡
              、性別、職業、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
              ,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
              、職業、住居所;……(第 2  項)」「移送書之『法定代理人或代
              表人』欄:……義務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請依序填載其法定代
              理人或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職業、身分證統
              一號碼……」分別為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行政
              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第 7  點所明定。查公法上金錢給付義
              務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為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者
              ,本署所屬分署(下稱分署)得通知該法定代理人、管理人或代表人
              為義務人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於符合法律規定要件時,亦得依
              法對該法定代理人、管理人或代表人限制住居或聲請法院裁定拘提、
              管收。為防止人別錯誤,致分署誤為執行之情形,貴府移送分署執行
              之義務人為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者,有關移送書之
              『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欄,仍請依上開規定記載其出生年月日、性
              別、職業及身分證統一號碼等事項。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160-16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