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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47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2 日
要  旨:
民法 1063、1065 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本國
夫妻以自身精子、卵子形成受精卵,植入代理孕母子宮內孕育分娩生子,
依我國民法以分娩者為母原則,該子女與提供卵子之妻,仍無法視為婚生
子女;另違法行政處分是否依職權撤銷,除有不得撤銷情形者外,原則上
由行政機關裁量
主    旨:有關張○○女士、林○達先生以代理孕母方式孕育所生之未成年子女林○
          ○撤銷戶籍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3  年 1  月 21 日台內戶字第 1030073314 號函。
          二、按民法 1063 條第 1  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
              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第 1065 條第 2  項規定:「非婚生子
              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準此,子女與生母
              之關係,僅依分娩之事實即發生法律上之母子女關係(本部 97 年
              12  月 2  日法律決字第 0970039372 號函參照)。有關本國夫妻以
              自身精子、卵子形成受精卵,植入代理孕母之子宮內孕育分娩生子,
              依我國民法以分娩者為母之原則,該子女與提供卵子之妻,仍無法視
              為婚生子女(本部 101  年 6  月 8  日法律字第 10100573820  號
              函釋意旨參照),故本件無法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 年度易字第
              1261  號判決調查之基因檢測結果,推認林○○為張○○女士之婚生
              子女。
          三、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
              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
              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
              危害者。二、…。」核其立法意旨係因基於依法行政之原則,行政機
              關本應依職權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即使該處分已發生形式上之確定
              力,亦然,惟於行政處分發生形式確定力後,違法行政處分是否依職
              權撤銷,除有但書不得撤銷情形者外,原則上委諸行政機關裁量(本
              部 96 年 5  月 3  日法律字第 0960013138 號函意旨參照)。故本
              件有關違法戶籍登記處分是否撤銷,仍請貴部本於職權審酌為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