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規定參照,如申報義務人因病住院等情事致
未於定期申報期限屆至前復職,事實上已無法執行職務,自屬有無法依規
定如期辦理申報之正當理由,而既無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謀取不
法利益可能,且係因正當理由無法如期申報,故無補行過往年度定期財產
申報之必要,應於復職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即可
主 旨:有關貴府警察局財產申報義務人○○○是否有正當理由無法辦理 102 年
度定期申報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103 年 1 月 15 日北市政三字第 10330026900 號函。
二、申報義務人若依法「帶職帶薪」出國研習、考察,或因服兵役、育嬰
假等法定事由而「留職停薪」,抑或因病住院等情事,致未於定期申
報期限屆至前返國或復職,事實上已無法執行職務,自屬有無法依規
定如期辦理申報之正當理由。又其既無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
謀取不法利益之可能,且係因正當(法定)理由無法依規定如期(每
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申報,故亦無命其補行過往年度定
期財產申報之必要,應於復職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即可,本部 100
年 1 月 4 日法政字第 0991113676 號函及同月 6 日政財字第
0991114816 號函釋意旨足稽。
三、貴處來文附件所示,○員自 102 年 12 月 13 日迄同月 31 日因顱
部開刀住院,事實上既無法執行職務,核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
102 年度定期申報之正當理由。依本部前開函釋意旨,無庸命○員補
行過往(102) 年度定期申報之必要,應俟其身體復原並返回工作崗
位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即可。
正 本:臺北市政府政風處
副 本:本署防貪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