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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24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3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公司法第 24、26-1、113  條等規定及相關函釋參
照,公司清算期間送達,公司法人人格於清算完結後始歸消滅,不因清算
人怠於進行清算程序而異,有關文書仍應向其送達;又有限公司經廢止登
記後即進入清算程序,如未另行選任清算人,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其未
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時,清算人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
主    旨:所詢關於○○營造有限公司已廢止公司登記,移送機關未查明其清算人,
          仍向原法定代理人為送達並移送行政執行,經行政執行機關退還後,因向
          法院查無聲報清算人之資料,後續如何執行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2  年 11 月 22 日內授營中字第 1020354138 號函。
          二、本部意見分述如下:
          (一)按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
                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而公司清算期間
                之送達,依經濟部 91 年 7  月 9  日商字第 09102138060  號函
                示,公司法人人格於清算完結後始歸消滅,不因清算人怠於進行清
                算程序而異,有關之文書,仍應向其送達。
          (二)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
                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
                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
                權。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公司法第 24
                條、第 26 條之 1、第 113  條準用第 79 條及第 85 條第 1  項
                ,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有限公司經廢止登記後即進入清算程序(
                參經濟部 98 年 4  月 28 日經商字第 09802038270  號函),如
                其未另行選任清算人,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其未推定代表公司之
                清算人時,清算人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1462 號判決參照)。
          (三)末按本部曾於 102  年 8  月 23 日以法律字第 10203507200  號
                函復本部行政執行署略以:「所詢有關『有限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
                依公司法第 10 條規定命令解散,並依同法第 397  條第 1  項規
                定廢止公司登記,如公司章程就清算人之選任並未規定,公司股東
                亦未決議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第 113  條準用第 79 條規定,應
                以全體股東為法定清算人之情形,有關該公司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
                務事件,移送機關之行政處分文書如僅列其中一法定清算人或部分
                法定清算人為義務人之負責人,並僅向該一人或部分之人為送達,
                是否對義務人已合法送達?如義務人有逾期不履行之情形,得否依
                法移送行政執行?』之法律疑義乙案。…本部認為應以丙說:『提
                案情形,移送機關之行政處分文書應將全體法定清算人列為義務人
                之負責人,惟如向其中一人或部分之人為送達,應認行政處分文書
                已合法送達義務人。』為當」在案。本件所詢疑義,請參酌上開意
                見查明事實後,本於職權依法處理。
          三、檢附本部前開函影本一份。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本部資訊處(同屬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三)(106年10月版)第 240-24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