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該條所謂「不知法規」係指行為
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非指
行為人須對自己行為究係違反何法規規定有所認知,故如行為人已知悉法
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行為義務為何,就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而言,即
已具備不法意識,即無該條但書適用餘地
主 旨:有關貴部所詢殯葬管理條例第 36 條規定費用收取時點案,尚有部分涉及
信賴保護原則及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2 年 11 月 4 日台內民字第 1020334005 號函及同年
12 月 3 日台內民字第 1020335249 號函。
二、有關貴部上開 102 年 11 月 4 日函研析意見,本部意見如次:
(一)有關來函說明三(一)所詢依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
36 條規定,業者應依法提撥費用,至徵收機關之相關自治徵收法
規及基金成立程序尚未完成乙節,並非業者免予繳交相關費用之信
賴基礎;因此,「自本條例公布施行起,業者如未依法繳交相關費
用遭處行政罰時,依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行為人不得因不知法
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乙節:
按行政罰法第 8 條所謂「不知法規」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
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並非指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行為人必須要對自己的行為究係違反何法規之規定有所
認知。是以,行為人如已知悉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義務為
何,就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言,行為人即已具備不法意識
(違法性認識),即無本法第 8 條但書適用之餘地(本部 99 年
2 月 22 日法律字第 0999005633 號函、95 年 10 月 5 日法律
決字第 0950037688 號書函參照)。殯葬管理業者屬專業從業人員
,應較一般人能注意了解其專業領域所適用之法規,且貴部 102
年 6 月 21 日台內民字第 1020235469 號函說明四已提及「…已
有部分業者向主管機關繳交…」,故本件應非屬「不知法規」之情
形。至本案有無信賴保護情形,仍請貴部參酌本部 102 年 10 月
21 日法律字第 10203511630 號函說明二意見,本於權責審認。
(二)有關來函說明三(二)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疑義部分:
按本件涉及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疑義部分,本部業於 102 年
10 月 21 日以法律字第 10203511630 號函表示意見在案,本部
見解尚無變更,仍請參酌。至本次來函說明三(二)所述:「…行
政機關『正式函請』業者計算法定繳交金額、繳交相關交易資料,
並依法繳納相關費用,應係為實現請求權所作之行政處分,自得中
斷時效…」乙節,未見詳細資料可供研判,是否符合「為實現該權
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要件而有中斷時效之效果,有待釐清。至若
非行政處分,而屬催繳之通知,則依司法實務見解認為,行政機關
催繳之通知,雖可解釋為向債務人為請求,惟如於請求後 6 個月
內並未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自不再生時效中斷之效力(類推適用民
法第 130 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度判字第 342 號判決參
照),請併參。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及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