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行政法人法第 2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規定參照,行政法人
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同為行政主體,非屬政府機關或公營造物,亦與公
營事業機構有別,另行政法人為公法人,非私法人,故任職行政法人人員
及擔任董、監事,與應申報財產者不符,自毋庸申報財產
主 旨:有關 貴部體育署「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擬改制為行政法人「國家運
動訓練中心」後,所聘任之董、監事及執行長是否須申報財產乙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102 年 11 月 14 日臺教政(一)字第 1020169532 號書
函。
二、按行政法人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
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
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是行政法人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同為
行政主體,非屬政府機關或學校、署立醫院等公營造物,亦與由各級
政府設置或控有過半數股份,以從事私經濟活動為目的之公營事業機
構有別,另行政法人為公法人,非私法人,故任職行政法人之人員及
擔任董、監事者,要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6 款及第 12 款等款所定應申報財產者不符,自毋庸申報財
產,有本部 93 年 12 月 29 日法政決字第 0930044342 號書函及
99 年 8 月 4 日法政字第 0991108385 號函可資參照。
三、據上所述,貴部體育署「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擬改制為行政法人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後,所聘任之董、監事及執行長,應毋庸申報
財產。
正 本:教育部政風處
副 本:本署防貪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