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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
發文字號:
廉財字第 102050341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要  旨:
行政法人法第 2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規定參照,行政法人
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同為行政主體,非屬政府機關或公營造物,亦與公
營事業機構有別,另行政法人為公法人,非私法人,故任職行政法人人員
及擔任董、監事,與應申報財產者不符,自毋庸申報財產
主    旨:有關  貴部體育署「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擬改制為行政法人「國家運
          動訓練中心」後,所聘任之董、監事及執行長是否須申報財產乙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102  年 11 月 14 日臺教政(一)字第 1020169532 號書
              函。
          二、按行政法人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
              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
              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是行政法人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同為
              行政主體,非屬政府機關或學校、署立醫院等公營造物,亦與由各級
              政府設置或控有過半數股份,以從事私經濟活動為目的之公營事業機
              構有別,另行政法人為公法人,非私法人,故任職行政法人之人員及
              擔任董、監事者,要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6  款及第 12 款等款所定應申報財產者不符,自毋庸申報財
              產,有本部 93 年 12 月 29 日法政決字第 0930044342 號書函及
              99  年 8  月 4  日法政字第 0991108385 號函可資參照。
          三、據上所述,貴部體育署「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擬改制為行政法人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後,所聘任之董、監事及執行長,應毋庸申報
              財產。
正    本:教育部政風處
副    本:本署防貪組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