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 11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規定參照,公務人員雖
已離職,如原服務機關所蒐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仍繼續存在,尚不得請求
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主 旨:關於貴會所詢「已離職之公務人員得否請求原服務機關刪除其任職時於政
府施政計畫所載該員之個人資料」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102 年 9 月 24 日會管字第 1020023183 號書函。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第 3 項之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
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
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者,不在此限。」是以,公務人員雖已離職,如其原服務機關所蒐集
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仍繼續存在(該個人資料屬於依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7 條所定應公開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之一部分),尚
不得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本部 101 年 11 月
21 日法律字第 10100622750 號函參照)。
正 本: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