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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廉財字第 102050066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01 日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
會既由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捐助,並非由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出資或
捐助,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聘派該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自毋庸申報財產
主    旨:有關貴署聘派「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之董事及監察人是否須依公
          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申報財產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署 102  年 3  月 11 日環署政字第 1020020106 號書函。
          二、按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法申報財產,本法
              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定有明文。又依據本法立法目的,本款適
              用範圍應以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對該私法人曾出資或捐助,並代表政
              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董事及監察人者,始足當之。反之,倘政府或
              公營事業機構對該私法人並無出資或捐助,或由董事會自行選任董事
              及監察人者,尚非本法規範主體。另如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雖對於私
              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具推薦權,惟私法人如對該人事案有最後決定權
              者,則是類董事、監察人亦毋庸依法申報財產,此有本部 97 年 10
              月 1  日法政字第 0970034424 號、同年 12 月 1  日法政決字第
              0971118076  號及 101  年 11 月 2  日法授廉財字第 10105021150
              號等函釋可資參照。
          三、是以,「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既係由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
              院捐助,並非由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出資或捐助,依據上開函釋意旨
              ,貴署聘派該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自毋庸申報財產。
正    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    本:本署防貪組、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資料來源:
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