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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
發文字號:
廉財字第 101050150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法務部 98.05.25 法政字第 0981105200
號函釋參照,港務公司內部單位「資深副處長」,職務最高列等可認定係
相當於簡任第十職等,至各分公司「副處長」是否可比照列相同官職等,
則有討論空間,惟職務既均屬副主管,與上開函釋所定要件有別,自無庸
辦理財產申報
主    旨:有關  貴部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港務公司)暨各分公司內部單位
          資深副處長及副處長是否應辦理財產申報,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  貴處 101  年 8  月 1  日政字第 1010901502 號函辦理。
          二、按各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職務列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應申
              報財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定有明文。前開條文所稱「主管」,係指依其組織編制所置並執行
              主管職務之人員,是否支領主管加給在所不論,然副主管及任務編組
              之主管則未包括在內,有本部 98 年 5  月 25 日法政字第 0981105
              200 號函釋在案,合先敘明。
          三、依  貴處來文所附港務公司人力資源處之書面意見所示,該公司內部
              單位「資深副處長」,其職務之最高列等可認定係相當於簡任第十職
              等,至各分公司「副處長」是否可比照列相同官職等,則有討論空間
              。惟該等職務既均屬副主管,與本部前開函釋所定要件有別,自無庸
              辦理財產申報。
正本:交通部政風處
副本:本署防貪組
資料來源:
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