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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103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6 日
要  旨: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原住民身分法第 1、7 條規定參照,原住民子
女變更姓氏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規定,原住民身分法既設有特別規定,
自無適用民法及姓名條例相關規定之餘地
主    旨:有關秦○○女士申請撤銷前改姓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
說    明:一、復貴部 102  年 7  月 16 日台內戶字第 10202477502  號函。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 6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
              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
              用。」另衡酌法規競合時,應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適用原則。次按
              原住民身分法第 1  條規定:「為認定原住民身分,保障原住民權益
              ,特制定本法。(第 1  項)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第 2  項)」第 7  條規定:「第 4  條第 2  項及前條第 2  項、
              第 3  項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
              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
              第 1059 條及姓名條例第 1  條第 2  項規定之限制。(第 1  項)
              前項子女嗣後變更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者,喪失原住民身分。(第
              2 項)第 1  項子女之變更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及
              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第 3  項)」關於原住民子女之變更姓氏或
              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之規定,原住民身分法既設有特別規定,自無適
              用民法及姓名條例相關規定之餘地(本部 96 年 8  月 24 日法律字
              第 0960027057 號函參照)。本件秦○○女士於 92 年 11 月 19 日
              係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7  條第 1  項之規定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母之
              姓,不受當時(96  年 5  月 23 日修正前)民法第 1059 條第 1
              項但書「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之要件限
              制,合先敘明。
          三、復按本部 91 年 5  月 13 日法律決字第 0910017766 號函係針對依
              當時(96  年 5  月 23 日修正前)民法第 1059 條第 1  項但書「
              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規定從母姓之子女
              ,嗣後母有同姓養兄弟時,該子女得否改從父姓所為之解釋,與本案
              秦○○女士係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改從具原住民身
              分之母之姓之情形並不相同。來函所詢秦○○女士於 93 年得否改從
              父姓?現得否再改從母姓?因涉及原住民身分法第 7  條規定之解釋
              ,仍宜由該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表示意見。
          四、至於來函所引桃園縣政府 102  年 6  月 27 日府民戶字第 1020157
              544 號函指出本案秦○○女士是否構成民法第 88 條所定意思表示錯
              誤之情形,涉及事實之認定,惟若已逾法定除斥期間(民法第 90 條
              規定),其撤銷權自因除斥期間經過後當然消滅,併此敘明。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