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規定參照,行政程序法就相關行政程序事項雖設有規
定,惟於其他法律(包括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有特別規定時,
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自應從其規定
主 旨:為貴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計畫案件,是否涉及
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及第 33 條規定自行迴避或申請迴避問題乙案,復如
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2 年 8 月 2 日內授營綜字第 1020808179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
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是以,本法就
相關行政程序事項雖設有規定,惟於其他法律(包括法律具體明確授
權之法規命令)有特別之規定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自應從
其規定。準此,本法第 32 條及第 33 條雖對於迴避設有規定,惟查
「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1 條規定:「本會委員對具有
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則上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本部
100 年 7 月 4 日法律字第 1000015676 號函參照)
三、次按本法第 32 條及第 33 條第 1 項分別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
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公務員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
避者。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本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
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又本法第 20 條規定之當事人,
第 1 款至第 5 款規定行政行為之相對人或發動行政程序者為當事
人,第 6 款以凡依法參加行政程序之人皆屬當事人(本部 96 年 8
月 7 日法律字第 0960024953 號函參照)。另按各級區域計畫委員
會組織規程第 3 條第 1 款規定:「本會之任務如下:一、區域計
畫擬定、變更之審議事項。」又按區域計畫法第 6 條規定:「區域
計畫之擬定機關如左︰一、跨越兩個省(市)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
,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二、跨越兩個縣(市)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
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三、跨越兩個鄉、鎮(市)行政區以上之
區域計畫,由縣主管機關擬定。(第 1 項)依前項第三款之規定,
應擬定而未能擬定時,上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形,指定擬定機關或
代為擬定。(第 2 項)」第 9 條規定:「區域計畫依左列規定程
序核定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應經中央區域計畫委
員會審議通過,報請行政院備案。二、直轄市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
畫,應經直轄市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三、縣(市)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應經縣(市)區域計畫委員
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四、依第 6 條第 2 項規定
由上級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比照本條第 1 款程序辦理。」是
以,本案縱有本法之適用,然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擬定機關擬定
之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是否屬本法第 20 條所定之當事人?又經濟部
申請開發之工業區,則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經濟部申請開發計畫,經
濟部是否為本法第 20 條所定當事人?是否因而須適用本法第 32 條
、第 33 條迴避規定?以上疑義,均請貴部先行釐清。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