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法務部就「客家委員會推動成立財團法人客家發展基金會一案」之意見
主 旨:關於客家委員會推動成立「財團法人客家發展基金會」一案,本部意見如
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秘書長 102 年 4 月 12 日院臺客字第 1020020244 號函。
二、旨揭一案,本部意見如次:
(一)整體性意見:
1.為加強監督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鈞院於 100 年 2 月至 101
年 2 月間陸續訂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
則」、「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機制作業要點」、「政府
捐助之財團法人績效評估作業原則」、「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
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
務監督要點」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監事報院遴聘派作業規
定」等通案性行政規則。故本案有關客家發展基金會捐助及組織
章程(下稱本章程)內容,應符合上揭通案性行政規則之規定,
合先陳明。
2.目前由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雖有依作用法或組織(設置)
條例設立者,惟大多數並無特別法為依據,而由政府基於達成特
定政策目的,逕依民法捐助成立。其設立依據即為民法(民法第
25 條參照),本件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客委會)擬訂定之「
客家委員會主管客家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係客
委會基於主管機關立場,為依據民法許可、監督所主管財團法人
,而訂定之裁量基準,並非該基金會成立之法源。故客委會函附
說明三(一)所稱,客家發展基金會成立之法源係「參考政府輔
導成立之相關基金會設置法源作法,採由本會訂定『行政規則』
方式」乙節,顯屬誤解,應予釐清。
(二)關於本章程各點內容部分:
1.第 10 點:本點各項有關董事任期屆滿連任人數比率之限制規定
,與「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
」(下稱任期注意事項),未盡一致,為免將來適用上發生疑義
,建議參照任期注意事項第 4 點規定修正。
2.第 13 點及第 15 點:按捐助章程之變更,如涉及民法第 62 條
或第 63 條所定組織變更,重要之管理方法等事項,應聲請法院
裁定;其變更如非屬於民法第 62 條,第 63 條所定之事項,則
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司法院 79 年 2 月 17 日(79)秘台
廳(一)字第 01199 號及 75 年 3 月 6 日秘台廳一字第
01143 號函參照)。換言之,法人董事會並無自行決定變更捐助
章程之權限。本章程第 13 點(七)及第 15 點第 1 項(一)
中「捐助章程之變更」均應修正為「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另就本章程第 15 點第 1 項(三)及章程第 13 點(九)對
照以觀,本章程第 13 點(九)「核定」等字,建議刪除。
3.第 20 點:本點第 2 項之文字,含意不明,建議參照本部 102
年 3 月 20 日法律字第 10203502380 號函詢各機關意見所附
財團法人法草案第 52 條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及監
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就其薪資與其他薪資、
月退休金(俸)或月退職酬勞金擇一領取。」修正。
正 本:行政院秘書長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