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參照,
公務人員雖已離職,如特定目的仍繼續存在,尚不得請求刪除、停止處理
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主 旨:有關當事人申請刪除政府資訊中涉及其曾任職公務機關資料疑義一案,復
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101 年 8 月 15 日會研字第 10100175341 號書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
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
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不在此限。」上開條文所稱之特定目的消失,係指個人資料保護法
施行細則第 20 條所列第 1 款至第 4 款情形。公務人員雖已離職
,如其特定目的仍繼續存在,尚不得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
人資料(本部 101 年 11 月 21 日法律字第 10100622750 號函參
照)。來函所詢當事人請求刪除政府資訊中涉及其曾任職機關資料,
因該資料屬於貴會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規定應公開政府研究報
告之一部分,而其政府資訊公開之特定目的仍繼續存在,公務機關無
須予以刪除。
正 本: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