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法務部就賽鴿賭博違法案件「經檢察機關查獲但不起訴或緩起訴後」、「
雖經起訴,並經法院為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惟易以訓誡時」、「雖經起訴
,且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惟法院又宣告緩刑者」行
政罰後續應如何處理之意見
主 旨:有關賽鴿涉賭案涉及刑事罰及行政罰之法律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101 年 10 月 29 日農牧字第 1010042181 號函。
二、有關賽鴿賭博違法案件經檢察機關查獲但不起訴或緩起訴後,行政罰
後續應如何處理乙節:
按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
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第 1 項)前
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
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第 2 項)…」係採刑事優先原則。故賽鴿
賭博違法案件如屬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賭博罪相關規定及違反動物保
護法第 10 條第 2 款規定,經檢察機關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
確定後,行政機關仍得依動物保護法第 27 條規定裁處之,惟仍應注
意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3 項至第 5 項規定。
三、有關賽鴿賭博違法案件,雖經起訴,並經法院為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惟易以訓誡時,行政罰後續應如何處理乙節:
按刑法第 43 條規定:「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
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第 44 條規定:「易科罰金、易
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
已執行論。」是以經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已執行
完畢,被告已受有刑法者,尚非屬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所定得
再裁處行政罰鍰之情形。但仍得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但書及
動物保護法第 27 條本文規定,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名稱及照片。
四、有關賽鴿賭博違法案件,雖經起訴,且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之宣告,惟法院又宣告緩刑者,行政罰後續應如何處理乙節:
法院宣告緩刑者,如屬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範之情形,同上
開說明二,行政機關得再裁處行政罰。如係由行政機關移送之案件,
依行政罰法第 32 條第 3 項訂定之「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
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第 4 條規定,法院應於裁判確
定日起二十日內將裁判書正本函送原移送機關,並告知裁判確定日期
,俾行政機關進行後續行政罰裁處程序。
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 本:本部檢察司、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