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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授廉財字第 101050235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
定參照,郵局副理雖同時具有該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2 款
申報身分,惟既係同一職務,依法條競合法理,僅須向監察院申報財產即
可,毋須再向所屬機構政風單位辦理申報
主    旨:有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各等郵局副理應如何辦理公
          職人員財產申報,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101  年 11 月 12 日政字第 1010902374 號函。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所
              稱「公職人員具有本法第 2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二種以上身分者,
              應分別向各該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應係指同一公職人員因其
              本職與兼職而同時具有二種以上性質不同身分而言。如係同一職務,
              而符合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2 款規定之申報身分,
              應係法條競合之關係,非屬前開規定所稱「二種以上身分」,此有本
              部 84 年 4  月 6  日法 84 政字第 007483 號函可稽。
          三、是以,○○公司各等郵局副理雖同時具有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2 款之申報身分,惟既係同一職務,依據法條競合之法理,
              其僅須向監察院申報財產即可,毋須再向所屬機構之政風單位辦理申
              報。
正    本:交通部政風處
副    本:本部廉政署防貪組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