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
定參照,郵局副理雖同時具有該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2 款
申報身分,惟既係同一職務,依法條競合法理,僅須向監察院申報財產即
可,毋須再向所屬機構政風單位辦理申報
主 旨:有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各等郵局副理應如何辦理公
職人員財產申報,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101 年 11 月 12 日政字第 1010902374 號函。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所
稱「公職人員具有本法第 2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二種以上身分者,
應分別向各該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應係指同一公職人員因其
本職與兼職而同時具有二種以上性質不同身分而言。如係同一職務,
而符合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2 款規定之申報身分,
應係法條競合之關係,非屬前開規定所稱「二種以上身分」,此有本
部 84 年 4 月 6 日法 84 政字第 007483 號函可稽。
三、是以,○○公司各等郵局副理雖同時具有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12 款之申報身分,惟既係同一職務,依據法條競合之法理,
其僅須向監察院申報財產即可,毋須再向所屬機構之政風單位辦理申
報。
正 本:交通部政風處
副 本:本部廉政署防貪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