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民法第 65 條等規定參照,財團法人申請變更法人名稱,是否須斟酌捐助
人意思,如該財團法人因名稱變更,致財團目的不得達到,從而符合上述
規定要件者,主管機關於裁量是否同意時,自得斟酌捐助人意見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申請變更法人名稱是否需斟酌捐助人之意思一案,復如說明
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1 年 9 月 17 日台內民字第 1010309686 號函。
二、按民法第 60 條第 2 項規定:「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
財產。」同法第 62 條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
以捐助章程定之。」故捐助章程至少應包括:1 、法人名稱、目的,
2 、所捐財產,3 、財團基本組織,4 、財團主要管理方法(施啟揚
,民法總則,94 年版,頁 166-167 參照)。財團法人如須變更章
程者,除依民法第 62 條、第 63 條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或變更
外,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尚不得自行變更(司法院 79
年 9 月 1 日(78)秘台廳(一)字第 01882 號函參照),合先
敘明。
三、次按民法第 65 條規定:「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
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
之。」依上開規定,財團法人變更名稱,必須符合「因情事變更,財
團之目的不能達到」之要件(本部 90 年 9 月 11 日法律字第 005
51 號函參照)。本件所詢財團法人申請變更法人名稱,是否須斟酌
捐助人之意思乙節,如該財團法人因名稱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得
達到,從而符合上開第 65 條規定之要件者,主管機關於裁量是否同
意時,自得斟酌捐助人之意見,惟具體個案事實,仍請主管機關本於
職權審認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