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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9000698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21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等規定參照,義務人
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主管機關移送執行處執行時,須依
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格式所載,檢附處分文書、送達證明文件等,俾供行
政執行處形式審查該行政處分是否生效
主    旨:有關貴局希本署同意以義務人之「欠費明細表」作為移送強制執行之處分
          文書乙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9 年 9  月 16 日業字第 0996007568 號函。
          二、按「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移送
              書。二、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三
              、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但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
              。四、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五、其他相關
              文件。」、「移送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移送書及相關文件之格
              式,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定之。」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第 1  項、行
              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義務人本於法令之行政
              處分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其處分文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
              行期間,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者,該主管機關於移送執行處執行時,須
              依本署所定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格式所載,檢附處分文書、送達證明
              文件等,俾供行政執行處形式審查該行政處分是否生效,始得接續進
              行強制執行行為。
          三、復按「第 96 條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處分
              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
              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
              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
              、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
              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
              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五、發文字號及年、月、
              日。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
              及其受理機關。」此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貴局函
              請本署同意以義務人統計截至特定期間欠費之「欠費明細表」,作為
              移送執行所須檢附之資料;惟查該欠費明細表既無處分機關及其首長
              署名、蓋章,亦無發文字號,與前揭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不符,行政
              執行處無從據以執行。是貴局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仍請依本署
              所定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格式所載檢附處分文書、送達證明文件等,
              以免因移送要件不備致遭退案,徒增勞費。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0年12月版)第 98-100 頁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146-14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