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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900066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07 日
要  旨:
為利強制執行扣押、提款作業順利進行並維護義務人權益,各行政執行處
繕發執行命令時確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例稿辦理
主    旨: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99 年 9  月 6  日儲字第 0991006741 號函
          影本一份,請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99 年 9  月 6  日儲字第 0991006741 號
              函辦理。
          二、本署業於 97 年 10 月 28 日修正處用 508  之 1  扣押存款、509
              之 1  一般金錢債權扣押命令、520 扣押及支付轉給存款債權及 525
              扣押及收取金錢債權等 4  則行政執行例稿,載明「義務人如認被扣
              押之存款係來自政府機關之社會救濟金者,得依規定向本處聲明異議
              」等文字。

附    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函
          中華民國 99 年 9  月 6  日
          儲字第 0991006741 號
主    旨:函請轉知所屬各行政執行處繕發執行命令時確依貴署例稿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讓參閱:
          (一)貴署 97 年 10 月 28日行執一字第 0970005597  號函。
          (二)本公司 97 年 8  月 5  日儲字第 0970719030 號函。
          二、查貴署前函同意將編號 508  之 1  扣押存款、509 之 1  一般金錢
              債權扣押命令、520 扣押及支付轉給存款債權及 525  扣押及收取金
              錢債權等 4  則行政執行例稿,有關「…存款係來自於政府之救濟金
              (或補助金)者,請毋庸扣押…」等內容。修正為「義務人如認被扣
              押之存款係來自政府機關之福利救濟金者,得依規定向本處聲明異議
              」等文字,惟依該函附件顯示 509  之一般金錢債權扣押命令並未修
              正。
          三、邇來部分行政執行處繕發執行命令時,相關內容未依貴署上述例稿修
              正,致本公司辦理扣押或解繳時,常遭客戶以執行命令載有「存款係
              來自於政府之救濟金(或補助金)者,請毋庸扣押」文字為由,提出
              質疑及控訴,並要求本公司解除(或返還)已扣押(或收取)之款項
              。
          四、為利強制執行扣押、提款作業順利進行並維護義務人權益,請貴署惠
              予檢視相關例稿,並請轉知所屬各行政執行處,於繕發執行命令時,
              確依貴署修正之行政執行例稿辦理。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0年12月版)第 358-360 頁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722-72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