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關稅局資訊處理單位主管人員是否須申報財產
之釋疑
主 旨:有關貴部關稅總局暨所屬關稅局資訊處理單位主管人員是否須申報財產疑
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99 年 11 月 9 日財政處字第 09912140210 號函、99 年
12 月 23 日財政處字第 09912155230 號函、100 年 3 月 3 日
財政處字第 10012107050 號函及 100 年 6 月 15 日財政處字第
10012503120 號函。
二、案經對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
圍標準(下稱範圍標準)第 3 條、第 4 條之立法理由,關務業務
並未如稅務業務於立法理由中明文包含資訊處理業務在內,足認該範
圍標準第 4 條於立法時即有意排除辦理資訊處理業務人員;且本法
規範之申報義務,違反者處以罰鍰處分,涉及申報義務人財產隱私權
及課予義務,應符合處罰法定主義及明確性原則,始符法制;則財政
部關稅總局暨所屬關稅局資訊處理單位主管人員既非屬範圍標準第 4
條所稱關務人員,即非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2 款所定應申報財產人員,自毋庸申報財產。
正 本:財政部政風處
副 本:本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