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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1005316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
要  旨:
如請撥金額中包括訴訟費用,該費用係屬賠償義務機關涉訟費用,不得併
計國家賠償範圍內
主    旨:關於施○○君請求國家賠償金一案,貴校請撥金額新臺幣 15 萬 0,683
          元(含訴訟費用),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校 101  年 2  月 24 日交大人字第 1011001672 號函。
          二、旨揭本案請撥金額中包括訴訟費用,按該項費用,係屬賠償義務機關
              涉訟之費用,宜由貴校本於職權自行處理,不得併計國家賠償範圍內
              ,此部分自不應由本部撥付,請貴校更正後,再來函辦理請撥事宜。
正    本:國立○○大學
副    本:教育部、本部會計處、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