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得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
定;申請亡故退伍軍人餘額退伍金,如不具相關規定程序及方式而可補正
,宜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得以申請不合法為理由駁回,如
該駁回處分確定,則申請不生時效中斷效力
主 旨:有關大陸遺族申請亡故退伍軍人餘額退伍金之證件補正期間等事宜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100 年 6 月 10 日國人勤務字第 1000007687 號函。
二、有關來函說明二研擬作法(一)及(二)部分,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
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得類推民法有關消滅
時效中斷之規定(本部 100 年 4 月 29 日法律字第 1000003460
號函參照),復按民法第 129 條第 1 項規定:「消滅時效,因左
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所稱「請求」係
指符合相關外部法規之程序及方式所為之請求。本件大陸遺族於請領
時限內,申請亡故退伍軍人餘額退伍金案件,如已具備臺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之程序及方式,因其申請已具合法性(有別
於申請有無理由之問題),自有中斷時效之效力;如其申請不具備上
開條例規定之程序及方式而可補正者,宜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
未補正者,得以其申請不合法為理由駁回之,如該駁回申請之行政處
分確定,則其申請不生時效中斷之效力(本部 91 年 10 月 14 日法
律字第 0910039236 號函意旨)。故本件告知逾期未補正之法律效果
內容,請參照上開說明酌處之。
三、有關來函說明二研擬作法(三)部分,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 51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
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第 1 項)未依前
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第 2 項)...
。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
,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第 5 項)」人民申
請書件記載事項不完備或不充分,致行政機關無法處理,須限期補正
者,依上述規定,自係屬「行政機關因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
之處理遭受阻礙」,因而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俟補正後再接續已進行之期間合併計算處理期間。(本部 88 年 11
月 19 日法律字第 040516 號函意旨參照)。惟基於平等原則,補正
期間差異不宜過大,依來函說明二(三)所述統一於死亡時起 6 年
內補正乙節,若請求權人於支領給付人死亡之日起即申請之案件,有
5 年多之補正期間;若於支領給付人死亡將屆 5 年之際申請者,則
僅有 1 年補正期間,差異明顯過鉅,似有將請求權時效與補正期間
混淆之虞,建議應視個案情況酌定適當補正期間,併予敘明。
正 本:國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