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限公司唯一股東(董事)死亡時,參照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準用
同法第 208 條之 1 等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
人以上臨時管理人代行職權,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對之為送達公文書
主 旨:有關 貴部函詢有限公司唯一股東(董事)死亡時,應如何送達公文書乙
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100 年 7 月 27 日經商字第 10002091120 號函。
二、按行政機關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送達書面行政處分者,應
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並應記載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
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等,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第 2 項及第 96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
有限公司之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利
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
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準用同法第 208
條之 1 及非訟事件法第 183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本件來函所
稱有限公司唯一股東(董事)死亡之情形,應屬前開公司法規定所稱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則利害關係
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其職權,並
依前揭行政程序法規定對之為送達。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及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