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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207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7 日
要  旨:
有限公司唯一股東(董事)死亡時,參照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準用
同法第 208  條之 1  等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
人以上臨時管理人代行職權,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對之為送達公文書
主    旨:有關  貴部函詢有限公司唯一股東(董事)死亡時,應如何送達公文書乙
          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100  年 7  月 27 日經商字第 10002091120  號函。
          二、按行政機關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送達書面行政處分者,應
              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並應記載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
              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等,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第 2  項及第 96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
              有限公司之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利
              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
              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準用同法第 208
              條之 1  及非訟事件法第 183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本件來函所
              稱有限公司唯一股東(董事)死亡之情形,應屬前開公司法規定所稱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則利害關係
              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其職權,並
              依前揭行政程序法規定對之為送達。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及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