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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123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7 日
要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原則上裁量處分始容許有附款;至於羈束
處分,則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法定要件之履行時,始得為附款。又
同法第 94 條亦規定,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目的,並應與該處分目的具
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主    旨:有關監察院調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所屬「○○高爾夫球場」會
          員權益保障意見乙案,其中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之部分,本
          部意見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會 100  年 5  月 4  日體委設字第 1000010801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
              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
              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是行政處分內容本身須係對人民之權
              利或義務產生規制作用,而具有一定之法效性者,始為相當。揆諸高
              爾夫球場管理規則第 3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中央主管機關及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左: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主管球場之
              體育設施、活動與籌設、開放使用之許可及撤銷等相關事項。... 」
              第 8  條規定:「高爾夫球場設立事項之變更,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 。二、球場配置、球場名稱、經營主體或負責人變更或申請撤回
              者,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轉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備查
              。」本件高爾夫球場經營主體以及球場名稱之變更,係由桃園縣政府
              職司審查,而  貴會僅為應送備查機關,似無實質核可權;故貴會
              93  年 6  月 14 日體委設字第 0930010800 號函依高爾夫球場管理
              規則第 8  條第 2  款規定所為「原則同意備查」之性質,是否屬行
              政處分,尚非無疑。
          三、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
              ,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
              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前項所稱之附
              款如下︰一、期限。二、條件。三、負擔。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
              權。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準此,原則上,裁量處分始
              容許有附款;至於羈束處分,則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法定要件
              之履行時,始得為附款。又所稱期限者,係指使行政處分授益或加負
              擔之內部效力,在一特定時點開始或終了,或存續於一特定之期間;
              條件者,係指使行政處分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繫於一項未來是否發生
              並不確定之特定事實;負擔者,乃與一授益處分相結合,對相對人所
              設定之作為、容忍或不作為之義務;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為一
              種特殊之解除條件,使行政處分效力之消滅,繫於行政機關未來是否
              行使所保留之廢止權;而所稱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者,乃行政
              機關於行政處分中保留以後設定負擔,或補充、變更已設定負擔之權
              利之法律上表示(陳敏著,行政法總論第六版,第 512  頁至第 516
              頁參照)。揆諸上開說明,  貴會 93 年 6  月 14 日體委設字第
              0930010800  號函之說明三,與上揭行政程序法所規定行政處分之附
              款,似有未合。另該函同意備查之決定,係  貴會基於為高爾夫球場
              規則之主管機關所為,而該函說明三,則係基於「消費者保護法」保
              障消費者權利所為之附記,縱同意備查之決定係行政處分且該附記屬
              行政處分之附款,然該附款是否與同意備查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
              聯(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規定參照),亦非無疑。本件所詢  貴會
              93  年 6  月 14 日體委設字第 0930010800 號函之法律性質,是否
              屬附附款之行政處分乙節,仍請  貴會依上揭說明本於權責依法審認
              之。
正    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副    本:行政院秘書長、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