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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034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要  旨: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復得
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而行政機關為實現公法上請求權開始執行行為或
聲請強制執行,該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應可中斷,並於整個執行程序終
結時,重行起算時效
主    旨:有關行政執行案件如已逾執行期間而不得再移送時,是否得類推適用民法
          有關消滅時效中斷事由重行起算之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100  年 2  月 8  日經授智字第 1002003015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係指
              已發生且可得行使之公法上請求權,因經過一定期間不行使,致使該
              請求權消滅之法律制度。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
              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復得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消滅時效期間、中斷
              、重行起算及不完成等相關規定,以補充法律規定之不足。而行政機
              關為實現公法上請求權而「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者,該公
              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可中斷,並於整個執行程序終結時,重行起
              算其時效(類推適用民法第 129  條第 2  項第 5  款及第 137  條
              第 1  項前段規定,詳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2006  年 9  月 3  
              版,第 167  頁及 172  至 173  頁參照)。惟就個案消滅時效期間
              如何計算、有無中斷事由等係屬事實認定,宜由主管機關就具體案情
              本諸職權自行審酌。
          三、又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因中斷而重行起算,原處分機關於公法上請
              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前,似仍得受領義務人所繳之罰鍰,而無公
              法上不當得利之虞,惟已屆滿之執行期間不受影響,併予敘明(97  
              年 4  月 9  日法律決字第 0960046636 號及 99 年 7  月 21 日法
              律字第 0999019940 號函意旨參照)。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