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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0000794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07 日
要  旨:
參照民法第 1215 條、第 1218 條等規定,縱認遺囑執行人為繼承人之代
理人,遺囑執行人之職務非繼承人可得自行解任,尚須請求親屬會議改選
之,如親屬會議不能召集或不能決議時,則得聲請法院指定之
主    旨:有關遺囑執行人申請被繼承人及其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乙案,復如說明
          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100  年 3  月 23 日台內戶字第 1000058536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215 條第 2  項及第 1218 條規定:「遺囑執行人因前項
              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
              ,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
              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又上開所謂「利害關係人」
              係指繼承人、受遺贈人、共同遺囑執行人、遺產債權人、受遺贈人之
              債權人及繼承人之債權人均屬之(民法繼承新論,陳棋炎等合著,頁
              339 至 340  參照)。
          三、是以,縱認遺囑執行人為繼承人之代理人,遺囑執行人之職務非繼承
              人可得自行解任,尚須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之,如親屬會議不能召集或
              不能決議時,則得聲請法院指定之,故本案石○○先生應無單獨解任
              遺囑執行人之權限。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