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參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4 條、第 7 條等規定,公立醫院屬於政府機關
為醫療業務所設之醫療機構。又預算及決算書,除有法定限制公開或不予
提供者情形外,應主動公開,且範圍應本於職權儘可能最大範圍公開之
主 旨:有關貴會函詢政府機關委託私立機構或法人團體經營之醫院,其預(決)
算書是否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0 年 3 月 23 日醫改字第 1000003011 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本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
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
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其立法理由:「…各機關設立之
非狹義機關形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機構,與機關有隸
屬關係,均屬政府設立,宜一併納入適用對象。」公立醫院屬於政府
機關為醫療業務所設之醫療機構(本部 90 年 12 月 19 日(90)法
律字第 045620 號函參照),本件來函所指各醫院與政府機關間委託
經營有無影響各該醫院屬性?因屬事實認定,請洽詢各該政府機關。
三、復按本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預算及決算書,除依同法
第 18 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且其公開之預
算範圍,應本於職權儘可能最大範圍公開之(本部 98 年 4 月 1
日法律字第 0980007237 號函參照)。至於國軍醫院是否依法編列預
算與決算書及該編列之預算及決算書之內容為何?建請洽詢國防部及
預算法與決算法之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處。
正 本: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