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政風(行政)查處案件當事人,可否申請提供案件全部卷宗資料,應由受
理申請機關本於權責審認是否具有法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如為
行政程序進行中案件,當事人申請閱覽卷宗,則應屬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
適用範疇;倘為業經歸檔管理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規定處理
主 旨:有關政風(行政)查處案件之當事人,是否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0 條
第 1 項規定,向機關申請提供複印案件全部卷宗資料相關疑義,復如說
明二至四。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院 100 年 1 月 28 日士院景政字第 1000000010 號函。
二、查政風(行政)查處案件之卷宗資料,係為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
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
、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
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規定參照),核
屬政府資訊公開法所規範之客體,自應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相關規
定。
三、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6 款規定:「政
府資訊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四、
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
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
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
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於公益有必要或為
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倘民眾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屬上述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行政機
關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至是否有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資訊,則由受理申請提供資訊之機關就具體個案本諸職權判斷(本部
97 年 8 月 15 日法律決字第 0970029764 號函參照)。是旨揭所
詢政風(行政)查處案件之當事人,可否申請提供案件全部卷宗資料
乙節,應由受理申請機關本於權責審認是否具有前揭法規所定應限制
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
四、又申請人申請提供旨揭之資訊,倘係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件(如違反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行政裁處程序進行中案件等),當事人申
請閱覽卷宗,則應屬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之適用範疇;倘為業經歸檔
管理之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之,併予敘明。
正 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政風司、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