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部分縣市單獨或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後,其轄下新增、更名或裁撤之機
關應如何辦理財產申報之疑義
主 旨:所詢有關年底部分縣市單獨或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後,其轄下之警察人員應
如何辦理財產申報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台內政風字第 0990245742 號函。
二、來函所詢旨揭疑義,本部政風司業於 99 年 10 月 5 日召開「研商
五都改制後相關應申報人員申報程序及申報系統增修配合功能」會議
,決議如下:
(一)新增或更名之機關
1.原無申報身分,改制後新任應申報身分之職務者,應依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就(到)職
申報。
2.原有申報身分,改制後仍擔任應申報身分之職務者,因其申報身
分並未喪失,亦與本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1 項所稱「職務異
動」之情形有間,仍應依本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本(99
)年度之定期申報。
(二)裁撤之機關:原有申報身分,然五都改制後喪失申報身分者,仍應
辦理本(99)年度之定期申報。然其人事派令如追溯至本(99)年
12 月 31 日前生效者,因已辦理定期申報,則得依本法第 3 條
第 2 項規定免卸(離)職申報;如非追溯前揭日期生效者,則應
於人事派令生效日,依本法第 3 條第 2 項再辦理卸(離)職申
報。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本部政風司第二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