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民眾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得申請查閱公職人員之財產
申報資料,以判斷公職人員有無利用職權牟取私利,則申請查閱資料者,
應係指申報人本人以外之人,如為申報人本人申請查閱或請求提供申報資
料之複製本,應依個資法相關規定查詢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請 照。
說 明:一、復 大院 99 年 10 月 7 日(99)院台申伍字第 0991810859 號函
。
二、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已於 99 年 5 月 26 日更名為「個人
資料保護法」,新修正條文尚未施行,下稱個資法)第 2 條規定:
「個人資料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
定。」前開所稱「其他『法律』」,包括法律及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
法規命令。故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對於查閱申報人
申報資料定有特別規定者,即應優先適用,合先敘明。
三、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立法原意,係藉由民眾查閱財產申報資料,
了解公職人員之財產狀況,以判斷公職人員有無利用職權牟取私利,
進而增加對政府施政及公職人員清廉、操守之信賴。故申請查閱公職
人員財產申報資料者,應係指申報人本人以外之人。故如申報人本人
申請查閱或請求提供歷年申報資料之複製本,即非該審核及查閱辦法
之規範範疇,應依個資法第 4 條、第 12 條之相關規定查詢、閱覽
或請求製給複製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