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按公司之撤銷或廢止登記與解散後,待清算終結,法人人格始為消滅,惟
登記處分若屬核發許可處分之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則該公司登記處分
經撤銷後,其核發許可處分乃屬違法,主管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之,而非廢止其籌設許可
主 旨:有關○○國際觀光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向貴局陳情撤銷 95 年 2
月 14 日廢止○○公司籌設許可乙案相關疑義,本部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99 年 10 月 18 日觀業字第 0990031797 號函。
二、按公司之撤銷或廢止登記與解散後,必俟清算終結,法人人格始行消
滅(經濟部 95 年 5 月 8 日經商字第 09502067450 號函及 81
年 6 月 25 日經商字第 213612 號函意旨參照)。次按登記處分若
屬核發許可處分之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該登記處分經撤銷後,核
發許可處分亦屬「自始違法」,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 117 條規定處理,惟有該條但書規定之情形者,則不得撤銷(本
部 99 年 1 月 8 日法律字第 0980036785 號函及 99 年 7 月 2
日法律字第 0999025062 號函參照)。
三、查本件來函說明一(一)略以: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21 條規定,需以
公司名義申請籌設觀光旅館,旨揭公司申請籌設觀光旅館,既經經濟
部撤銷公司登記,失去申請主體,遂於 95 年 2 月 14 日發函廢止
籌設許可處分等語。惟參照前開說明,經撤銷公司登記之法人,於清
算終結前,法人人格尚未消滅;惟公司登記處分若屬核發籌設許可之
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該公司登記處分經撤銷後,貴局應依本法第
117 條規定處理,而非「廢止」籌設許可。是以,該廢止籌設許可之
處分係屬違法,宜由 貴局依本法第 117 條規定裁量是否撤銷;如
予撤銷,自得另作成「撤銷原籌設許可」之處分,惟若有本法第 117
條但書之情形者,則不得撤銷該籌設許可。
正 本:交通部觀光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