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夫將妻殺死後入監服刑,則夫可否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理其未成年
子女申請犯罪被害人遺屬補償金之疑義
主 旨:檢送「法務部核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法
律問題」意見一覽表乙份,請查照。
說 明:復貴署 99 年 8 月 30 日檢文明字第 0991001236 號函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 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含附件)、本部法律事務司(含附件)、本部
檢察司(含附件)、本部資訊處(含附件)、本部保護司(含附件)
附 件:┌──────────────────────────────┐
│法務部核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法│
│律問題」意見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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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夫甲將妻乙殺死後,入監服刑,甲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理其未成│
│實│年子丙、女丁申請遺屬補償金,是否應予准許? │
│及│ │
│問│ │
│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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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一、否定說:不應准許。 │
│灣│ 理由: │
│臺│ 1.按斟酌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
│中│ 依一般社會觀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者,得不補償│
│地│ 其損失之全部或一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下稱本法)第│
│方│ 10 條第 2 款定有明文。依條文文義觀之,本款應係針│
│法│ 對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所定,例如父親殺│
│院│ 害母親,其未成年子女申請補償時,如予支付補償金,則│
│檢│ 實際可能由加害人(即法定代理人)甲取得該補償金,顯│
│察│ 有失妥當,乃有得不補償之特別規定(參臺灣高等法院檢│
│署│ 察署 95 年 11 月 6 日檢文明字第 0950013420 號函)│
│犯│ 。 │
│罪│ 2.丙、丁為被害人乙之遺屬,依法得申請遺屬補償金,如加│
│被│ 害人甲死亡,丙丁未拋棄繼承,依 98 年 5 月修正後之│
│害│ 民法,仍為限定繼承人,以繼承所得遺產範圍為限,繼承│
│人│ 加害人甲生前所負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須負清償渠│
│補│ 等領取之補償金責任。本件加害人與被害人既係夫妻關係│
│償│ ,於被害人遺屬申請遺屬補償金時,似宜依本法第 10 條│
│審│ 第 2 款之規定,斟酌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
│議│ 係,依一般社會觀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而不予│
│委│ 補償,免滋生求償困擾(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93 年 4│
│員│ 月 12 日檢文明字第 0939904769 號函)。 │
│會│二、肯定說:應予准許。 │
│ │ 理由: │
│ │ 1.丙、丁係未成年子女,父甲殺母乙後入監服刑,頓失雙親│
│ │ 扶養,為免渠等之生活陷入困境,落實本法保護犯罪被害│
│ │ 人遺屬之立法精神,應予補償,並得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
│ │ ,且依本法第 9 條第 4 項規定,將補償金委交犯罪被│
│ │ 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即得避免加害人甲取得補償金。│
│ │ 2.本件加害人係入監服刑,尚未死亡,亦未被判死刑,無如│
│ │ 上述否定說理由 2 繼承之問題。 │
│ │三、決議:採肯定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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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研究意見:採否定說。 │
│灣│ │
│高│ │
│等│ │
│法│ │
│院│ │
│檢│ │
│察│ │
│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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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一、本件應由未成年人之法定監護人代理申請補償金。 │
│務│二、理由如下: │
│部│ 1.本件加害人甲已入監服刑,應屬事實上不能行使親權,按│
│核│ 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
│復│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
│意│ 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
│見│ 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
│ │ 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其所稱│
│ │ 「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兼指法│
│ │ 律上不能(例如受停止親權之宣告)及事實上之不能(例│
│ │ 如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精神錯亂、重病、生死不明等│
│ │ )而言(最高法院 62 年台上字第 415 號判例參照)。│
│ │ 2.本題未成年人子女丙、丁二人之父甲將母乙殺死後,入監│
│ │ 服刑,應認甲事實上不能行使、負擔對於丙、丁之權利義│
│ │ 務,其母又已死亡,依上開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規定│
│ │ 之法定監護人,即當然為丙之監護人,無待法院裁判(司│
│ │ 法院第 16 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研究意見參照)。準此,依│
│ │ 題示甲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理其未成子女丙、丁申請遺屬│
│ │ 補償金,其代理權自有欠缺,應命補正,改由丙、丁之監│
│ │ 護人代理申請,並以未成年子女之最大利益為考量,依民│
│ │ 法第 1103 條第 1 項規定由監護人為財產管理或依犯罪│
│ │ 被害人保護法第 9 條第 4 項規定將補償金委交犯罪被│
│ │ 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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