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涉及自身待遇及相關事項之報支時,核准人對於核
准與否以及金額之多寡,並無裁量之空間,難有不法利益輸送之情形,因
此,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利益衝突要件有別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照。
說 明:一、復 大院 99 年 6 月 2 日(99)院台業貳字第 0990707963 號函
。
二、按本法係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之規範,及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所制定;又按本法所
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
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
自行迴避,本法第 1、5、6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不當利益輸
送」之發生,當以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之作為、不作為有裁量空間為
前提,如公職人員係依相關法規審核而無裁量餘地,即難認有何不當
利益輸送之可能。
三、依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
執行之權責分工表及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 3 點等規定,出差人員應
於出差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出差事畢向機關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
原則對所提出之原始書據真實性負責,經相關權責單位(例如人事、
主計單位),審核無誤後,始得辦理出差旅費報支事宜。故機關首長
或授權人涉及自身待遇及相關事項之報支,如與上述核銷規定程序相
符,核准人對於核准與否、金額多寡,並無裁量空間,實難謂有不法
利益輸送之情形,尚與本法所稱利益衝突之要件有別。
正 本:監察院
副 本:本部資訊處、本部政風司第二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