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公司負責人因涉及偽造文書案件,使得公司之變更登記業經主管機關
撤銷,該核准登記處分按前開規定溯及失效,因該登記處分乃係財政部核
發許可執照之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因此,該登記處分一經撤銷後,財
政部核發許可執照之處分亦屬「自始違法」,並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撤銷之規定
主 旨:有關貴部依經濟部核准之公司登記核發許可執照,嗣後該核准登記經撤銷
,則核發許可執照處分應為撤銷或廢止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9 年 6 月 2 日台財庫字第 09903512030 號書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17 條係基於依法行政原則,由
行政機關本於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規定。而「違法行政處分」之
判斷時點,應以行政處分作成時之事實狀態及法律規定為基準,且「
事實狀態」乃專指原處分作成時已經發生的事實,不受處分作成時所
呈現的證據之限制,亦即應以客觀存在之事實為判斷基礎,與行政機
關之可責性無關(本部 95 年 2 月 8 日法律字第 0940048234 號
函及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判字第 53 號判決參照)。
三、又按本法第 118 條前段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
失其效力。」因行政處分成立時即具瑕疵,行政處分之撤銷,原則上
溯及失效,使該行政處分自始失其效力。本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之負責人因偽造文書,其公司之變更登記業經經濟部撤銷,該核准登
記處分按前開規定溯及失效。復因該登記處分乃係貴部核發許可執照
之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故該登記處分經撤銷後, 貴部核發許可
執照之處分亦屬「自始違法」,從而,應適用本法第 117 條違法行
政處分撤銷之規定(本部 99 年 1 月 8 日法律字第 0980036785
號函參照)。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及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