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基於依法行政之原則,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即使該處
分已發生形式上之確定力,也是如此,至於,行政處分發生形式之確定力
後,該違法行政處分是否撤銷,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
主 旨:有關桃園縣補發未發給專業加給、年終工作獎金、未休假加班費及考績獎
金差額於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99 年 6 月 10 日局給字第 0990012972 號書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117 條前段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
上級機關,亦得為之。」核其立法意旨係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機
關依其職權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即使該處分已發生形式上之確定力
,亦然。惟於行政處分發生形式確定力後,違法行政處分是否撤銷,
原則上屬行政機關之裁量。從而本件桃園縣稅捐稽徵處因疏於發給張
君專業加給之差額,致該各項給付(薪資、年終工作獎金、未休假加
班費及考績獎金)處分違法,惟前開違法行政處分是否撤銷,仍宜由
稅捐稽徵處或其上級機關本於職權審酌之;惟貴局前以 98 年 6 月
8 日局給字第 0980015747 號函及同年 12 月 4 日局給字第 09800
29464 號就類似情形函釋在案,是否宜援引適用,亦請併予考量。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