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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字第 09990198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之正、副主任委員,若以本人名義向該會申
報專案研究計畫,當然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5  條所規定之因
公職人員之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獲取利益之利益衝突情形;若係以公
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等名義提出申請,則與上述規定要件不符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9  條之適用疑義乙案,請
            照。
說    明:一、復  大院 99 年 4  月 29 日(99)院台申利調字第 0991804289 號
              函。
          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下稱國科會)因申請人申請而核撥之補助費
              ,係屬本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現金」之財產上利益,
              不因領取名義人是否為專案計畫主持人本人或計畫申請(執行)機構
              而異。國科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若以本人名義向國科會申報專案
              研究計畫,固生本法第 5  條所規定因公職人員之作為,直接或間接
              使本人獲取利益之利益衝突情形;然倘係以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
              或其他法人名義提出申請,恐與前開要件不符。
          三、本法第 9  條所稱「交易行為」,係指如買賣、租賃及承攬等具有對
              價關係之有償行為,而經濟補助行為(包括補貼、貸款、保證、獎勵
              金、補助等)尚非屬交易行為,且行政補助之態樣繁多,一概納入規
              範範疇,恐有過苛,尚不宜擴張解釋上開條文之範圍。本部前於 97
              年 11 月 12 日召開本法適用疑義公聽會,邀集機關代表、專家及學
              者共同研議,多數與會代表咸認本條不宜擴張解釋或納入補助行為
          四、本件國科會之正、副主任委員,透過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名義申報研
              究計畫補助,復擔任該研究計畫主持人,有遭外界質疑自行審核本人
              擔任主持人研究計畫補助事項之虞,是否適宜,確非無疑。惟與本法
              規定既有未合,即應由國科會或相關機關,研商可否修正該機關之相
              關補助辦法及審核要點,以為因應,始能確實解決該項問題。
正    本:監察院
副    本:本部資訊處、本部政風司第二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