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嘉義縣文化基金會係屬依法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顯然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所定「機關」之要件有別,且依該基金會之員額編制表所示,
地方首長既為該基金會之當然董事,並擔任董事長,其聘僱其妹於基金會
之任職,應與本法之規定無關
主 旨:有關嘉義縣長任命二親等親屬擔任財團法人嘉義縣文化基金會相關職務,
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乙案,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縣 99 年 1 月 8 日府政預字第 0990016159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為本法所謂關係人;又本法所稱利益
,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於公職人
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
)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本法第 3 條第 2 款及第
4 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來文所指嘉義縣長之胞妹雖屬本法所稱
關係人,惟嘉義縣文化基金會係屬依法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乙節,既
有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員額編制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可稽
,顯與前開條文所定「機關」之要件有間。是依前開員額編制表所示
,嘉義縣長既為該基金會當然董事,並擔任董事長,其聘僱其妹在該
基金會任職,尚與本法之規定無關。
正 本:嘉義縣政府
副 本:監察院秘書長、嘉義縣政府政風處、本部資訊處、本部政風司第二科、本
部政風司檢察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