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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8000456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07 日
要  旨:
按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業務會報之議決,金融機構宜依執行命令所載之金
額配合執行扣款,手續費之扣取,則由金融機構自行判斷並自負其責
主    旨:有關金融機構依本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執行命令,執行扣押義務人存款,
          收取手續費疑義乙案,本署意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98 年 6  月 26 日環空字第 0980059718 號函。
          二、查本署 91 年 6  月 28 日第 18 次行政執行業務會報決議:「法人
              金融機構可否將因配合執行扣押款,以反映各項成本為理由,按件收
              取手續費壹佰元,應由其自行為合法性及妥當性判斷並自負其責,本
              署並無立場代其為判斷,故而,無所謂本署是否同意其收取手續之問
              題。」從而,金融機構宜依執行命令所載之金額配合執行扣款,至手
              續費之扣取,係由金融機構自行判斷並自負其責。
          三、至貴局對司法院秘書長 93 年 8  月 3  日秘台廳民二字第 0930018
              491 號函就金融機構收取手續費函釋之疑義,宜請洽詢司法院。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0年12月版)第 152 頁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250-25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