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雖然政府機關近來規劃推動移送執行無紙化作業,但行政執行署對健保案
件之移送作業流程仍有列印成紙本之必要,實施無紙化對重新檢討評估前
開健於執行同仁審閱執行卷宗,確實造成相當之困擾,因此,移送機關移
送執行案件時,應回歸相關法律之規定,檢附義務人之財產目錄暨其他執
行時所需相關文件,始為正辦
主 旨:有關義務人滯欠健保費移送執行案件,應檢附義務人財產資料一案,本署
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7 年 5 月 2 日健保承字第 0970000364 號函。
二、按執行案件於移送行政執行處時,應檢附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俾行政
執行處得以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為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及
同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明定,義務人滯欠健保費案件,既
係依前開規定辦理移送執行作業,自應檢附義務人之財產目錄,本署
97 年 4 月 10 日行執一字第 0976000178 號函業已敘明在案。
三、次按 94 年 5 月 24 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暨行政執行處行政執行
案件管理系統委外服務案」專案小組第 13 次會議紀錄,雖有「貴局
移送之一般案件,可不附義務人財產資料電子檔」之記載,且已據以
實施,惟近來稅捐機關亦規劃推動欠稅移送執行無紙化作業,並要求
比照健保案件移送執行模式,免附財產所得、戶籍、健保等資料,本
署重新檢討評估前開健保案件移送作業流程認為,移送作業無紙化對
於執行同仁審閱執行卷宗,確造成相當之困擾,因案情所需之資料,
仍有必要列印成紙本,益以新收案件數量龐大,如其他移送機關亦要
求比照 貴局移送案件之模式辦理,將造成行政執行處人力、物力及
資訊系統嚴重之負荷,是以,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案件時,應回歸前揭
法律規定,檢附義務人之財產目錄暨其他執行時所需相關文件,始為
正辦。
四、末按法務部 97 年 2 月 26 日法律字第 0960049967 號函,建議由
移送機關向內政部戶政司提出需求,請戶政機關將當事人之在監在押
及矯正機關地址顯示於查復之戶籍資料,俾減省移送機關於查詢戶役
政系統後,再查詢在監在押資料之繁複程序及作業成本一節,係為因
應行政程序法第 89 條:「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
官為之。」有關送達要求之規定,建議移送機關查詢應受送達人在監
在押資料之管道,與本案無涉,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