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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5000598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要  旨:
關於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
人依法令附有義務之證明文件,因此,行政執行法規定得移送行政執行處
執行之執行名義,限於依法令、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及法院之裁定等三種
類型,移送機關如以地方法院之民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移送執行,即未
符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之規定,該行政執行處自不得予以受理
主    旨:有關貴處函詢「移送機關以地方法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本處執行
          ,其適法性顯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95 年 10 月 17 日雄執壬 95 年平罰執特字第 00044016 號
              函。
          二、查「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
              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
              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
              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
              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
              限期履行者。(第 1  項)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
              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第 2  項)」行
              政執行法第 11 條定有明文。又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處分文書、裁定
              書或義務人依法令附有義務之證明文件。準此,行政執行法規定得移
              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執行名義,限於依法令、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及
              法院之裁定等三種類型,移送機關如以地方法院之民事確定判決為執
              行名義移送執行,即未符前揭規定,行政執行處自不得予以受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0年12月版)第 75-76 頁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111-11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