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
人依法令附有義務之證明文件,因此,行政執行法規定得移送行政執行處
執行之執行名義,限於依法令、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及法院之裁定等三種
類型,移送機關如以地方法院之民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移送執行,即未
符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之規定,該行政執行處自不得予以受理
主 旨:有關貴處函詢「移送機關以地方法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本處執行
,其適法性顯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95 年 10 月 17 日雄執壬 95 年平罰執特字第 00044016 號
函。
二、查「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
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
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
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
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
限期履行者。(第 1 項)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
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第 2 項)」行
政執行法第 11 條定有明文。又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處分文書、裁定
書或義務人依法令附有義務之證明文件。準此,行政執行法規定得移
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執行名義,限於依法令、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及
法院之裁定等三種類型,移送機關如以地方法院之民事確定判決為執
行名義移送執行,即未符前揭規定,行政執行處自不得予以受理。